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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金融机构的性质与职能

  (一)金融机构的性质

  关于金融机构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将狭义的金融机构定义为金融活动的巾介机构,即在间接融资领域中作为资金余缺双方交易的媒介,专门从事货币、信贷活动的机构,主要指银行和其他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该类金融机构与货币的发行和信用的创造联系密切,主要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广义的金融机构则是指所有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包括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和各种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直接融资领域中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充当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经纪人,即代理买卖证券,有时本身也参加证券交易,如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

  (二)金融机构的职能

  金融机构的职能是由其性质决定的。金融机构主要具有以下职能:

  (1)促进资金融通。间接金融机构借助于信用,一方面通过负债业务,动员和集中社会闲散货币资金;另一方面则通过资产业务把这些资金投向有关经济部门,实现资金盈余方和资金短缺方的资金融通,从而使资金得到有效利用,在不改变社会资本总量的条件下,推动扩大再生产的规模,提高生产率。直接金融机构的职能则体现在为投融资提供各种服务。

  (2)便利支付结算。金融机构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和设计流程,为客户之间完成货币收付或清偿因交易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服务,实现货币资金转移。金融机构在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吸收存款的基础上,通过办理存款在账户上的资金转移、代理客户支付,以及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金融机构成为社会支付的中介,是由于它具有较高的信誉和众多的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发挥支付巾介职能,大大减少了现金的使用,节约了社会流通费用,加速了结算过程和货币资本的周转,促进了社会再生产的扩大。

  (3)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金融机构具有规模化经营的特点,可以通过专业化、规模化、集中化的优势,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而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也可以通过各种业务、技术来管理、分散、转移、控制、减轻各种风险,例如,利用各种金融风险合约的有效组合,以最账户,办理货币收付、工资发放等信用业务,成为社会的总账房。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信贷、利率、汇率和结算等经济杠杆来调节经济。银行信贷规模的扩张与收缩,可直接影响到生产和流通,进而影响社会总供求的平衡,调节货币的稳定;通过对不同行业、部门贷款数量及利率的调整,调节其生产能力,从而调节产业结构和经济稳定。

  二、金融机构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金融机构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直接金融机构与间接金融机构

  按照融资方式的不同,金融机构可以分为直接金融机构和间接金融机构。

  直接金融机构是在直接融资领域,为投资者和筹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的发行、经纪、保管、登记、清算、资信评估等。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属于直接金融机构。

  间接金融机构是指它一方面以债务人的身份从资金盈余者的手中筹集资金,另一方面又以债权人的身份向资金短缺者提供资金,以间接融资为特征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最典型的间接金融机构。

  上述两类金融机构最明显的区别是,前者在中介融资中一般不发行以自己为债务人的融资工具,只是协助将筹资者发行的金融工具销售给投资者;而后者则发行自己为债务人的融资工具来筹集资金,然后又以各种资产业务分配运用这些资金。

  (二)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

  按照金融机构业务的特征,金融机构可以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际上通行的关于金融机构的传统分类方式即如此划分。

  一般以存款、放款、汇兑、结算为核心业务的金融机构就是银行,如商业银行、储蓄银行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泛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各种金融机构,包括保险、证券、信托、租赁和投资等机构。

  (三)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

  按照是否承担政策性业务,金融机构可以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通常是一个国家为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能力,实现政府的产业政策,保证宏观经济协调发展而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可以获得政府资金或税收方面支持的金融机构。

  商业性金融机构是一般性金融业务的经营机构,其经营目标是获得利润。

  (四)其他类型

  按照金融机构所经营金融业务的基本特征及其发展趋势,金融机构可以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投资性金融机构、契约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近年来,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日益融合的条件下,严格的金融机构分类已成为困难的事情。但不同的金融机构仍具有其鲜明的特点,以下按照存款性金融机构、投资性金融机构、契约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划分进行阐述。

  (一)存款性金融机构

  存款性金融机构是吸收个人或机构存款,并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

  (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款、贷款和金融服务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吸收活期存款,创造信用货币,是商业银行最明显的特征。正是这一点,使商业银行具有特殊的职能,它们的活期存款构成货币供给或交换媒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用扩张的重要源泉。因此,通常人们又称商业银行为存款货币银行。在所有的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是历史最悠久、资本最雄厚、体系最庞大、业务范围最广、掌握金融资源最多的金融机构,因而对经济生活的影响最大。

  (2)储蓄银行。储蓄银行是专门吸收居民储蓄存款,将资金主要投资于政府债券和公司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并为居民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储蓄银行汇集起来的储蓄存款余额较为稳定,所以主要用于长期投资,如发放不动产抵押贷款,投资于政府债券和公司股票、债券等,以获得贷款利息和投资收益;或者转存于商业银行,以赚取利息差额。储蓄银行的具体名称在各国有所差异,如不同国家称之为互助储蓄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国民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邮政储汇局等。

  (3)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是城乡居民集资合股而组成的合作金融组织,是为合作社社员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缴纳的股金和存人的存款,放款的对象主要是本社的社员。

  信用合作社于19世纪50年代始于德国,后来在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以乡村信用社形式居多,到20世纪初已经发展为一支重要的金融力量。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农村普遍建立信用合作社,目前几乎乡乡有社。在城市也曾普遍建立起城市信用合作社,但目前城市信用合作社已经改革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有的也已转变为农村合作银行或者农村商业银行。

  (二)投资性金融机构

  投资性金融机构是在直接金融领域内为投资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直接参与投资活动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投资银行、证券经纪和交易公司、金融公司和投资基金等。这些机构服务或经营的业务内容都是以证券投资活动为核心。

  (1)投资银行。投资银行是以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为主要业务内容的金融机构。投资银行是典型的投资性金融机构,与其他经营某一方面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相比,投资银行的基本特征是其综合性,即投资银行业务几乎包括了全部资本市场业务。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不同,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自己的股票和债券筹资,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大多数国家限制投资银行吸收活期存款,但有的国家投资银行也被允许接受定期存款。其主要业务有:对公司股票和债券进行直接投资;提供中长期贷款;为公司代办发行或包销股票与债券;参与公司的创建、重组和并购活动;提供投资和财务咨询服务等。投资银行的名称通用于欧洲大陆和美国等国家,在英国则称为商人银行,在日本称证券公司,还有的国家称其为实业银行、金融公司或投资公司等。

  (2)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股份或受益凭证募集资金,再以适度分散的组合方式投资于各类金融产品,为投资者以分红的方式分配收益,并从中牟取自身利润的金融组织机构。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性金融机构,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股份把资金投入基金,而基金的份额可以随时买进卖出,其交易的差价也是投资者获取收益的来源之一。

  投资基金的优势是:投资组合、分散风险、专家理财、规模经济。投资基金在不同的国家称谓有所不同,如在美国称为共同基金或互助基金,在英国称为单位投资信托,在日本则称为证券投资信托。

  (三)契约性金融机构

  契约性金融机构是以契约方式吸收持约人的资金,而后按契约规定承担向持约人履行赔付或资金返还义务的金融机构。这类机构的特点是资金来源可靠稳定,资金运用主要是投资,资金的流动性较弱。

  (1)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主要依靠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建立起保险基金,对那些因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投保人予以经济补偿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所筹集的资金除保留一部分应付赔偿所需外,其余部分则作为长期性资金主要投资于政府债券和公司股票、债券,以及发放不动产抵押贷款、保单贷款等。

  (2)养老基金和退休基金。养老基金和退休基金是以契约形式组织预交资金,再以年金形式向参加养老金计划者提供退休收入的金融组织形式。这类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劳资双方的积聚,即雇主的缴款和雇员工资中的扣除或雇员的自愿缴纳,以及运用积聚资金的收益,如投资于公司债券、股票以及政府债券的收益等。

  养老基金和退休基金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西方国家迅速发展起来的金融形式。西方国家政府关于要求建立养老金计划的立法以及纳税优惠,对这类基金的建立与发展起了推动作用。在英国等一些国家,养老基金和退休基金业务相当大的部分由保险公司经办。近年来,养老基金和退休基金取得了长足发展。

  (四)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指为贯彻实施政府的政策意图,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设立、参股或保证,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经济开发政策性金融机构。经济开发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专门为经济开发提供长期投资或贷款的金融机构,这类机构多以配合国家经济发展振兴计划或产业振兴战略为目的设立,贷款和投资方向主要是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重点企业。

  开发性投资具有投资量大、时间长、见效慢、风险较大的特点,一般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往往不愿承担,有时也无力承担。然而开发性投资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通常由政府创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开发银行来从事这类业务。

  开发性金融机构分为国际性、区域性和本国性三种。国际性开发银行以联合国下属的世界银行集团为代表,世界银行集团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简称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组成,其中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是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①世界银行的宗旨是:对用于生产目的的投资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以协助成员国的复兴与开发,鼓励不发达国家的生产和资源开发;鼓励国际投资,促进成员国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等。其资金来源主要由会员国缴纳的股金、借款、出让债权及净收益形成。其贷款主要用于各种基础设施工程项目。②国际开发协会建立的目的是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国家提供长期优惠性贷款,帮助这些国家加速经济发展,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改善人民生活的目的。③国际金融公司的宗旨是:为发展中国家的私人企业提供没有政府机构担保的各种投资,以促进成员国的经济发展;促进外国私人资本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促进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

  区域性开发银行的宗旨、业务与世界银行集团基本相同,只是服务对象限于某一区域的会员国。如亚洲开发银行是面向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旨在促进该地区经济发展的政府间多边开发银行机构。其业务的开展是为参加该组织的会员国提供金融服务,推动本地区经济运行。非洲开发银行和泛美开发银行等也属于区域性开发银行。

  本国性开发银行主要对国内企业和建设项目提供长期性贷款支持。各国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名称各异:日本称作开发银行,德国称作复兴信贷银行,美国称作复兴金融公司,我国称作国家开发银行等。

  (2)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专门向农业提供中长期低息贷款,以配合贯彻国家农业扶持和保护政策的金融机构。

  农业受自然因素影响大,农村地域广阔,农户分散。农业部门对资金的需求具有季节性强、单笔资金需求数额小、期限长、利息负担能力低等特征,这就决定了经营农业信贷具有风险大、期限长、收益低等特点,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一般都不愿意承做这方面的业务。为此,许多国家专设了以支持农业发展为主要职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美国的联邦土地银行、合作银行,法国的土地信贷银行、农业信贷银行,德国的农业抵押银行,我国的农业发展银行等。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以政府拨款、发行债券、吸收特定存款和借款为资金来源,向农业发放贷款的范围包括农业机器设备购置、种子、化肥、农药等的购买等。有的国家政府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某些贷款给予利息补贴和税收优待等。

  (3)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国家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改善国际收支状况,由政府支持设置的向外贸部门提供优惠出口信贷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该机构旨在配合政府的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通过提供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等政策性金融,承担一般金融机构不愿意或无力承担的风险,促进本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出口,增强本国外贸部门的出口竞争能力。

  (4)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为配合和贯彻政府住房发展政策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由政府出资设立,专门扶持住房消费,尤其是扶持低收入者进入住房消费市场的金融机构。

  这类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出资,发行债券、吸收住房储蓄存款等,资金运用主要是住房消费贷款等相关的信贷业务。